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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竞买协议》核心条款的法律指导意见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关于《竞买协议》核心条款的法律指导意见

 中拍协[2013]54号

    为指导拍卖企业依法经营,具体规范拍卖活动各环节事项,尽量避免因拍卖活动中有关约定不明确而引发法律纠纷,经中拍协法律咨询委员会专家组会议讨论认为,拍卖企业在举办拍卖会前,以书面形式与竞买人自愿签订《竞买协议》意义重大。建议拍卖人、竞买人就主体资格确认、拍卖标的物性状、瑕疵责任、拍卖佣金及有关费用数额、标的物交割、成交后违约责任等有关双方权利义务内容,通过协议形式明确约定。

    为规范《竞买协议》的签订,现就其中有关核心条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拍卖人与竞买人主体资格确认问题。建议通过约定明确确认:拍卖人具备合法的拍卖经营主体资格;竞买人为参加拍卖人举办的当期拍卖会,已向拍卖人交纳一定金额的竞买保证金,并据实提交了有关身份信息及具备参拍条件的证明文件,符合竞买的基本条件,可以参加拍卖会,拍卖人已为其办理了竞买登记手续。

    二、关于竞买号牌的使用责任问题。建议明确约定:竞买号牌是代表竞买人身份和竞买权的标志。竞买人领取竞买号牌后,应妥善保管,并在拍卖竞价过程中谨慎使用。竞买人须对本人、授权的代理人及其他持举该号牌的任何人的竞价行为承担全部责任。拍卖人应对办理和发放竞买号牌中的过失承担责任。

    三、关于拍卖标的合法性问题。建议明确约定:拍卖人保证拍卖标的物处于合法状态,可以通过拍卖方式对其进行所有权或其他相关权益的处分;竞买人经拍卖会前的标的物展示或预展阶段,已对拍卖标的物本身及其相关权利进行了充分了解,并自愿接受拍卖人以现状对其进行拍卖。

    四、关于拍卖标的的瑕疵责任问题。建议明确约定:除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真伪或品质明确表示予以保证外,拍卖人通过图录、预展、现场介绍、网站宣传、口头推介等形式对于拍品状况之描述仅供竞买人参考,并不代表拍卖人的任何承诺,即拍卖人依法对拍品的真伪和品质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已亲自审看展示或预展的拍卖标的,并凭借检测或自身经验对拍品的真伪、品质及价值进行了准确判断,对其瑕疵已有充分了解并愿意接受。

    五、关于拍卖佣金及相关费用问题。建议明确约定:拍卖成交后,竞买人应按落槌价乘以一定比例计算出的金额或双方进一步确定的佣金比例,向拍卖人支付佣金,除此之外,有其他费用(例如保险费、图录版面费、保管费等)支出的,买受人自愿承担一定的比例或数额,并与拍卖佣金一并结清。

    六、关于竞买失败及竞买成功履约结算时竞买保证金的处置问题。建议明确约定:对于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如拍卖会上竞买人未能竞得任何拍品,拍卖人须于拍卖会后确定的时间内全额无息退还;如竞买人成功竞得某拍品,在双方结算成交价款及其他费用时,竞买保证金可以抵作价款、佣金及其他费用,多退少补。拍卖人对于应如期退还的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的,应按逾期时间向竞买人承担支付银行存款或贷款利息的责任。

    七、关于买受人拖延及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的违约责任问题。建议明确约定:拍卖人应在拍卖成交后立即提供与拍卖标的及成交金额一致的《成交确认书》,并及时要求竞买人签署;竞买人应在拍卖成交后及时签署《成交确认书》,对于竞买人拖延签署及拒绝签署的情形,应视为竞买人已经构成实质性违约,所交竞买保证金优先用于赔偿拍卖人的佣金及其它费用损失,剩余部分暂时留存拍卖人处用于对委托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八、关于买受人在确定的期限内不全额支付拍卖价款及佣金等费用的违约责任问题。建议明确约定:竞买人签署《成交确认书》后,在确定的期限内不全额支付拍卖价款及佣金等费用的,应视为竞买人已经构成实质性违约,竞买人所交保证金及后续支付的部分价款优先用于赔偿拍卖人的预期佣金收入及其它费用损失,剩余部分留存拍卖人处用于对委托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九、关于拍卖标的进出境手续的办理责任问题。建议明确约定:处于海关监管之下或处于保税区内的拍卖标的,拍卖成交后,海关税未讫的,其税负由何方承担,由何方负责办理报关手续;拍卖成交后,需复运出境的,及根据《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拍卖标的并非禁止出境文物的,拍卖人将协助或不负责办理出境手续。

    十、关于拍卖标的交割及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问题。建议明确约定:拍卖成交后,由何人(拍卖人、委托人)与买受人办理拍卖标的交接及交接的具体时间、地点等条件;需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依照《拍卖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由买受人与委托人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确认书》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办理。

    十一、关于《拍卖规则》及相关书面文件效力问题。建议明确约定:双方共同确认,拍卖人所提供的《拍卖规则》及相关书面文件是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权利义务的重要内容,除双方协议剔除外,为本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协议未尽事宜应按该规则执行。

    十二、关于解决拍卖合同纠纷方式方法问题。建议明确约定:双方经协商同意,因本次拍卖所发生的纠纷不能自行和解的,双方均有权提起诉讼或仲裁,并约定由拍卖人、竞买人所在地法院或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法院管辖,或由某特定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同时,建议约定:一方因另一方违约而提起诉讼或仲裁的,违约方除应赔偿守约方拍卖佣金(委托人佣金加买受人佣金)及其他费用损失外,还应赔偿守约方因每件(宗)诉讼、仲裁所发生的代理人薪酬、误工费、差旅费等项固定额度的损失。

    十三、其他涉及本宗拍卖业务的特别约定条款。

    上述逐条是《竞买协议》的核心条款,拍卖人可以在每场(次)拍卖会前与竞买人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自愿签订,并自由决定取舍,同时也可以增加其他必备条款。

 

 

 

    二○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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