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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拍卖协会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的实施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企业行为,制止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拍卖市场秩序,促进拍卖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和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的若干规定》,结合安徽省拍卖行业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安徽省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区域内的拍卖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安徽省拍卖协会是拍卖行业的自律性组织,负责对本细则的实施和监督。

    第四条  拍卖企业应当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行业协会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在安徽省行政区内设立的拍卖企业、以及其他国内拍卖企业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拍卖活动。

    第六条  拍卖企业凡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拍卖活动,应向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机关备案。

第二章  依法经营  规范运作

    第七条  拍卖企业开展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规范,遵循公开、公平、公证、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做好中介服务,重合同守信用(承诺),维护拍卖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拍卖行业的良好信誉和形象。

    第八条  拍卖活动必须做到主体、程序、拍卖会三个合法,即拍卖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拍卖企业,拍卖程序必须符合《拍卖法》规定,拍卖会必须由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

    第九条  严格规范拍卖程序,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发布拍卖预告、公告,拍品展示、招商宣传、竞买登记,拍卖实施、拍卖会记录,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品和价款的交付,售后服务等,应符合法定程序及其内容的要求和拍卖各方当事人的约定,拍卖企业应努力做好拍卖活动的全过程服务,让客户满意。

    第十条  拍卖实施前,对拍卖标的应严格审查,向竞买人说明标的真实情况。凡委托人对委托标的不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拍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不得拍卖;凡涉及专营、专卖物资的拍卖,应认真审查竞买人的经营范围和专营许可证,实行定向拍卖;依照法律或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并依法向委托人和竞买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拍卖企业应自觉向省拍卖行业协会全面、及时、准确地填报拍卖成交统计表和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财务报表,照章纳税。拍卖成交统计表每半年填报一次,报送时间为当年的7月底之前和次年的1月底之前,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每年填报一次,报送时间为次年的1月底之前。财务报表报送从其税务机关规定。

第三章  拍卖企业的分支机构管理

    第十二条  拍卖企业的分支机构应符合《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对分支机构全额投资,其投资额限制在本企业注册资金的50%之内。

    第十三条   拍卖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

2、从业人员15人以上,其中注册拍卖师不少于3人;

3、正式开展经营活动两年以上,运作规范无投诉和不良记录;

4、具有相应的规模和知名度,管理制度健全完善。

    第十四条  拍卖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须报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经设立地登记机关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和特种行业许可证方可开展拍卖业务。

    第十五条  拍卖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须对分支机构实行人事、财务、业务、档案等统一管理,对经营实行统一核算,统负盈亏,以本企业的注册资金承担其有限责任。

第四章  拍卖师管理

    第十六条  拍卖师必须严格执行《拍卖法》和中拍协及省拍协关于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规定,严格依法执业,保证所主持的拍卖活动运作规范。

    第十七条  拍卖师应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自律,努力塑造拍卖行业及企业的良好形象。

    第十八条  拍卖企业应加强对拍卖师的管理和监督,严格选择培养拍卖师的人员条件,认真考察监督拍卖师的执业行为,坚持对拍卖师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拍卖师的综合素质和执业水平。

    第十九条  拍卖企业应加强对拍卖师执业证书的管理,拍卖师证书必须严格控制在持证人员本企业使用,不得借给其他个人用于拍卖活动或提供给其他人用于成立拍卖企业使用。

    第二十条  拍卖企业应自觉、主动地配合中拍协和省拍协做好对拍卖师的年审注册、正常流动、违纪查处等各项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章  加强拍卖企业的自身建设

    第二十一条  行业自律关键在企业。拍卖企业应依据《拍卖法》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加强包括微机等硬件设施和管理软件的建设,不断优化执业条件和手段,完善自律机制。

    第二十二条  拍卖企业应加强人才队伍的建设,坚持德才兼备、适应中介服务和市场经济要求的用人标准,加强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形成一支爱岗敬业、依法执业、运作规范、服务优良、团结协作的专业队伍。

    第二十三条  拍卖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等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拍卖规则、工作秩序、服务守则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做到管理制度化、秩序化、规范化,为规范化运作、优质服务提供制度保证。

    第二十四条  拍卖企业应加强档案管理,建立健全拍卖档案,每次拍卖活动所形成的资料,包括委托拍卖合同及标的权证材料、拍卖公告、竞投人材料及竞投登记单、拍卖会须知、拍卖会记录、拍卖成交确认书,以经公证的公证书、拍卖当事人的其他协议等资料应及时整理,装订成册、编号建档保管。应根据合同管理的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员和必要的档案管理设备,制订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项合同台帐,规范合同管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文书、人员、客户、行业、业务等信息资料应分类按时整理建档保管。要积极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及时为拍卖活动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条  加强行业的团结,拍卖企业之间应加强联系、交流,同业相助,互相学习,优势互补,共同提高。要加强联合和协作,严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业自律,同业相敬,互相支持,公平竞争,互相促进,自觉维护拍卖市场秩序和行业形象。

第六章  制止和反对违规经营和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六条  拍卖企业不得违反《拍卖法》的规定从事拍卖拍卖活动。

    第二十七条  拍卖企业不得长期不举行拍卖会,做自营自销,或搞所谓“定向拍卖”(即开过帐单),不得把本企业的拍卖经营权以承包或租赁的方式,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二十八条  拍卖企业不得聘用非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不得未经拍卖师注册企业同意聘用其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不得为非拍卖企业提供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以拍卖名义进行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拍卖企业不得在拍卖活动中搞暗箱操作,与委托人、竞买人串通,私下交易,使拍卖会流于形式,愚弄其他竞买人;不得雇佣或指使他人操纵价格,制造虚假竞买气氛,误导竞买人;不得隐瞒拍卖标的瑕疵或将赝品和伪劣假冒物品刻意包装后拍卖,蒙骗竞买人;不得透露委托标的底价,与个别竞买人串通,限制招商或压制竞价,使拍品的市场价值无法实现,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第三十条  拍卖企业在自己举行的拍卖会上,既不得当竞买者参加竞买,也不得当委托者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财产权利,不得让委托人参加自己委托拍卖标的的竞买。

    第三十一条  拍卖企业不得未经公开拍卖而对外开具拍卖“成交确认书”,除法院和设区的市政府另有明确要求外,不得违反拍卖程序,先确定购买者和成交价,再进行虚假拍卖。

    第三十二条  拍卖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吞或非法扣压应支付委托人的拍卖款。

    第三十三条  拍卖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投资累计不得超过本企业注册资金的50%,不得以虚假投资和签订协议的形式设立分支机构,也不得采取挂靠或分成方式通过中间人获取拍卖业务。

    第三十四条  拍卖企业不得聘用国家公务员作为专职、兼职业务人员或公司顾问,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国家公务员发现金或物品,,也不应以挂靠方式寻租权力,垄断拍卖资源,破坏公平竞争环境和市场法则。

    第三十五条  拍卖企业不得以行贿或在帐外暗中给委托单位或个人回扣的方式争得拍卖标的,损害廉政建设和拍卖业的“阳光作业”形象。

    第三十六条  拍卖企业不得以降低佣金的方式撬取兄弟企业正在洽谈或已接受委托的标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设区的市政府另有明确要求的特殊情况外,不得为了获取拍卖标的而实行零佣金甚至负佣金。

    第三十七条  拍卖企业不得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上述当事人的商业机密;不得非法获取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机密。

    第三十八条  拍卖企业之间不得以排挤打压竞争对手为目的,采用不正常手段挖取人才,不得互相造谣中伤、恶意诋毁,不得妨碍其他拍卖企业的合法活动。

    第三十九条  拍卖企业不得违反中国拍卖协会《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暂行)》,限制国家注册拍卖师的正常合理流动。

第七章  加强行业监督

    第四十条  省拍卖协会依法履行对拍卖企业进行监督,认真组织本细则的实施,加强行业自律,制止不正当经营行为。

    第四十一条  拍卖当事人、一切合法组织和个人对拍卖企业的不正当经营行为都可以进行举报或指正。

    第四十二条  省拍协行业自律办公室负责行业自律工作。接受有关组织或个人的举报,对实名举报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省拍协会长办公会做出处罚决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由省拍协根据其违规程度,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提出建议,给予限制报考拍卖师、降低或取消企业资质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向有关主管部门、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提出取消其经营资格,吊销其营业执照和特种行业许可证等行业监督建议。是省拍协会员的,开除其会员资格。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九条,由省拍协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限制两年不准报考国家注册拍卖师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除由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外,省拍协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作为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档案,并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建议,给予降低或取消企业资质、限制两年不得报评企业资质等级的处分;情节严重而又拒不改正的,可向有关主管部门、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提出取消其经营资格,吊销其营业执照和特行许可证等行业监督建议。是省拍协会员的开除其会员资格。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二条,除有关当事人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外,省拍协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作为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档案,并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建议,给通报批评并取消企业资质,限制两年不得报评企业资质等级的处分。是省拍协会员的开除其会员资格。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由省拍协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由省拍协视情节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作为不良记录记入档案,并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建议,给予降低或取消企业资质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纪的,可向地方纪检或检查机关报告,提出依法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的行业监督建议。是省拍协会员的开除其会员资格。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由省拍协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作为企业不良记录记入档案,情节严重的,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建议,给予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取消企业资质、限制两年不得报评企业资质等级处分。是省拍协会员的开除其会员资格。

    第五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九条,由省拍协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限制两年不得报评国家拍卖师的处分。

    第五十一条  拍卖师在执业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按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  被处罚拍卖企业或拍卖师对处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省拍卖协会申请复议,省拍协自接到复议审请之日起20日内由常务理事会作出裁定。对裁定仍有异议的可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提出申请裁定。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作出的裁定为最终裁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经安徽省拍卖协会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安徽省拍卖协会发布实施。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由安徽省拍卖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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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数:3523  录入时间:2013-12-7 【打印此页】 【返回】【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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