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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拍协关于印发《拍卖师注册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各拍卖企业: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于2002年8月颁发的《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暂行)(中拍协字〔2002〕第19号文件),对拍卖师的注册管理做了原则规定。根据三年来实施中遇到的拍卖师工作调动和变更注册单位方面的问题,拟定了《拍卖师注册管理补充规定》,已经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三届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颁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拍卖师注册管理补充规定》
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拍卖师 管理 规定 通知
抄报: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附件:《拍卖师注册管理补充规定》
一、允许拍卖师在全国范围内依法、合理、有序调动。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申请应由本人提出,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拍卖师申请变更注册单位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第一次取得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拍卖师,须在本人执业的拍卖企业注册满一年后,方可提出变更注册单位申请。
(二)拍卖师在一个年检有效期内,变更注册单位不得超过一次。
(三)拍卖企业仅有一名拍卖师,该拍卖师如要求变更注册单位时,应提前六个月向所在拍卖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拍协)提出申请。
(四)拍卖师在暂停执业期内不能申请变更注册单位。
(五)拍卖师可以调入拟组建的拍卖企业。当该企业未能设立时,拍卖师不得再申请调入另一家拟组建的拍卖企业。
拍卖师要求调动符合以上规定、有正当理由的,其所在拍卖企业应按规定程序签署意见报批,不得扣压不办。
三、拍卖师申请变更注册单位,遵照以下程序:
(一)拍卖师应首先向所在拍卖企业提出要求调动申请,并填写《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两份。
(二)调出、调入拍卖企业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报企业所在地地方拍协审核。未设立地方拍协的,直接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拍协)。
拍卖师调入拟组建拍卖企业的,《审批表》上报时须附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地方拍协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时,区别以下情况:
1拍卖师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调动的,由所在地方拍协签署意见。
2拍卖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动的,须依次由调出、调入拍卖企业双方所在地地方拍协签署意见。
3调出、调入拍卖企业对拍卖师调动无异议的,地方拍协接到《审批表》后,在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有异议的,须说明理由。
4拍卖企业对拍卖师调动有异议的,由拍卖企业所在地地方拍协进行协调后,于十个工作日内,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调动的意见,并附书面材料。
(四)申请人将地方拍协签署意见后的《审批表》及《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一并报中拍协。
(五)中拍协收到《审批表》及《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调动条件的给予办理变更手续;对不符合调动条件或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六)拍卖师注册变更的情况将及时通过中拍网公示。
四、本《补充规定》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五、本《补充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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